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解析,到底会不会判处没收财产?
2026-08-110网络赌博、线下赌场类刑事案件持续高发,很多当事人及家属被立案之后,最关心两个核心法律问题:开设赌场罪有几档量刑,法院是否会判处没收个人财产。现实当中不少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,将追缴违法所得、没收作案工具与刑法附加刑当中的没收财产相互混淆,导致对案件后果产生错误预判,既不利于配合司法程序,也会影响辩护方向的选择。想要厘清上述问题,应当回归刑法条文本身,结合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综合看待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:开设赌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从法条原文可以清晰看到,开设赌场罪的法定附加刑写明的是并处罚金,法条本身没有设置“没收财产”这一附加刑选项。很多家属会产生疑问,既然法条没有写没收财产,那么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财产没收又是怎么回事?这里就要区分三组极易混淆的法律概念:罚金、追缴违法所得、没收财产。三者法律属性完全不同,不能混为一谈。
罚金属于刑罚附加刑,是法院判决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;追缴违法所得规定在《刑法》第六十四条: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追缴违法所得属于对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程序,不属于刑罚,无论最终判处何种主刑,只要查实存在违法获利,都应当依法追缴。而没收财产同样属于刑罚附加刑,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收归国有,该刑罚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才能够适用。开设赌场罪条文没有设置没收财产,单纯本罪不能直接判处没收财产;只有当被告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,其他罪名规定有没收财产时,数罪并罚前提下才可能出现没收财产的判项,例如同时构成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形。
司法实践当中大量开设赌场案件,判决书中经常出现“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、赌资予以没收,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”的表述,该部分处置依据就是刑法第六十四条,并不是判处了“没收财产”附加刑。不少当事人看到判决书当中出现“没收”字样,就误以为自己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这是非常普遍的法律误解。个人合法房产、存款等非涉案合法财产,单纯开设赌场罪的判决不会直接予以没收。但如果个人合法财产已经和赌资、违法所得发生混同,司法机关会对混同部分进行甄别处置,对于无法区分合法与非法的资金,存在被认定为涉案财物予以追缴的风险。
量刑层面,开设赌场罪分为两档法定刑。第一档,普通开设赌场,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第二档,情节严重,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,直接决定刑期区间。对于网络开设赌场,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公通字〔2010〕40号明确列举八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: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;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;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;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;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;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,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;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;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线下实体赌场案件,可以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案情综合评判。
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,当事人应当主动区分自己涉案金额,判断是否落入情节严重标准。同时明确:退缴违法所得属于法定义务,不能等同于罚金。罚金数额由法院结合违法所得、赌资规模、被告人经济能力综合裁量。很多当事人会问,主动退钱能不能不坐牢?退缴违法所得、缴纳罚金属于重要的量刑从轻情节,可以争取从轻,但并不代表必然免除刑事处罚。对于已经被刑事立案的当事人,应当客观看待财产处理问题,分清追缴、罚金、没收财产三者边界,避免因为概念混淆产生错误心理预期,进而错失辩护时机。





